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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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8部分:旅館、商務辦公樓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市旅館、商務辦公樓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評審、施工、檢驗、驗收和維護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設有30間(套)客房或50個床位以上的旅館,以及500m2(含)以上商務辦公樓的安全技術防范。
舊房利用、房屋租賃改建或擴建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按本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規模租賃房,度假村、培訓中心、會員制俱樂部、休閑娛樂場所的住宿部分以及設有30間(套)客房或50個床位以下旅館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參照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 技術要求
GB 15208 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GB 15210 通過式金屬探測門通用技術條件
GB 17565 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GB 20815-2006 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GB 50198-2011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43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94 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95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設計規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統設計規范
GB/T 14308 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統供電技術要求
GB/T 28181 安全防范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
GA 308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GA/T 669.1 城市監控報警系統 技術標準 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
GA/T 751 視頻圖像文字標注規范
DG/T08-2054-2013 J11399-2013 涉外建設項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旅館
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主要以日為計費單位,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
3.2
商務辦公樓
整體由統一的物業管理,以商務為主,有一定的物管配套措施,由一種或數種單元辦公平面組成的自購或租賃的辦公建筑。
3.3
規模租賃房
由獨棟(或相對獨立的樓層)閑置建筑改建的,房間在50間(含)以上,居住總面積在1000m2(含)以上,面向不特定人群集中居住的房屋。
3.4
公寓式酒店
按公寓式(單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
3.5
候車區
旅館、商務辦公樓人員(包括旅館的團隊旅客)上下車輛的專屬區域。
3.6
人員身份數據采集傳輸控制系統
設置在商務辦公樓人員進入辦公區域的出入口用以采集識別人員身份并進行加解密、匯總、分發等功能的專用操作管理系統。
4. 系統設計和施工要求
4.1 總體要求
4.1.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應納入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并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4.1.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程序應符合GA/T 75的規定。
4.1.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GB 50348的規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供電設計應符合GB 15408的規定。
4.1.4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性要求,并經生產登記批準或型式檢驗、認證合格。
4.1.5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宜同本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的建設相協調、配套,作為社會監控報警接入資源時,其網絡接口、性能要求應符合GB/T28181、GA/T 669.1等相關標準要求。
4.1.6 旅館重要部位應根據表1的要求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商務辦公樓重要部位應根據表2的要求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涉外旅館、商務辦公樓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配置除滿足本標準外,還應符合DG/TJ 08-2054-2013的相關規定。旅館、商務辦公樓內的其他涉及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管理的,應按照相關標準要求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4.1.7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的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表1 旅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配置表
序號 |
項目 |
安裝區域或覆蓋范圍 |
配置 要求 | |
1 |
視頻 安防 監控 系統 |
彩色攝像機 |
正門外周圍15m范圍的街面 |
宜配置 |
2 |
候車區 |
應配置 | ||
3 |
地面集中停車場、廣場 |
應配置 | ||
4 |
地面人(車)行主要通道、現金押運通道 |
應配置 | ||
5 |
旅館(含停車庫/場)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6 |
停車庫/場內主要通道 |
應配置 | ||
7 |
體育、康樂場所的出入口、服務臺 |
應配置 | ||
8 |
體育、康樂場所公共活動區域 |
宜配置 | ||
9 |
貨物專用卸貨平臺 |
應配置 | ||
10 |
前廳(大堂) |
應配置 | ||
11 |
總臺接待處、收銀處、外幣兌換處、其他服務收費處 |
應配置 | ||
12 |
貴重物品寄存處、行李臨時存放處 |
應配置 | ||
13 |
餐廳、酒吧、購物中心的人員活動區域 |
宜配置 | ||
14 |
廚房內食品加工、食品儲存區域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15 |
各樓層(含停車庫/場)電梯廳、樓梯(含自動扶梯)口 |
應配置 | ||
16 |
電梯轎廂內 |
應配置 | ||
17 |
客房通道 |
應配置 | ||
18 |
非客房通道 |
宜配置 | ||
19 |
樓群之間的建筑連廊 |
應配置 | ||
20 |
頂層平臺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21 |
開放式頂層平臺(含裙房) |
應配置 | ||
22 |
總配電、水泵、鍋爐、空調新風機及安防設備等重要設備機房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23 |
行政辦公區域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24 |
財務出納室 |
宜配置 | ||
25 |
搶險救援物資倉庫、酒店物資倉庫 |
宜配置 | ||
26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27 |
入侵 報警 系統 |
周界入侵探測裝置 |
周界圍墻封閉屏障處 |
宜配置 |
28 |
入侵探測器 |
廚房食品儲存區域 |
應配置 | |
29 |
設備層、避難層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30 |
非開放式頂層平臺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31 |
無人值守的配電、發電機、水泵、鍋爐、電梯設備、空調新風機、油庫、通信、數據中心、安防設備等重要設備機房 |
應配置 | ||
32 |
行政辦公區域 |
宜配置 | ||
33 |
財務出納室 |
應配置 | ||
34 |
搶險救援物資倉庫 |
應配置 | ||
35 |
酒店物資倉庫 |
宜配置 | ||
36 |
現場聲光告警器 |
安防設備機房、財務出納室 |
應配置 | |
37 |
緊急報警裝置 |
總臺接待處、收銀處、外幣兌換處、其他服務收費處 |
應配置 | |
38 |
貴重物品寄存處 |
應配置 | ||
39 |
小件行李存放處 |
宜配置 | ||
40 |
財務出納室 |
應配置 | ||
41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42 |
出入 口控 制系 統 |
識讀裝置、電控鎖 |
貴重物品寄存處 |
宜配置 |
43 |
搶險救援物資倉庫 |
宜配置 | ||
44 |
酒店物資倉庫 |
宜配置 | ||
45 |
配電、發電機、水泵、鍋爐、電梯設備、空調新風機、油庫、通信、數據中心、安防設備等重要設備機房 |
宜配置 | ||
46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47 |
聲音復核裝置 |
總臺接待、收銀處、外幣兌換處 |
應配置 | |
48 |
電子 巡查 系統 |
巡查點 |
停車場(庫)、客房通道、設備層、避難層、功能轉換層、頂層平臺、搶險救援物資倉庫以及配電、發電機、水泵、鍋爐、電梯設備、空調新風機、油庫、通信、數據中心、安防設備等重要設備機房 |
應配置 |
49 |
行政辦公區域和其他需要管理部位 |
宜配置 | ||
50 |
各系統控制、記錄、顯示裝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51 |
電話 通訊 系統 |
來電號碼顯示 |
對外公開的直線電話 |
應配置 |
52 |
電話錄音 |
四星級以上(含)旅游飯店對外公開的直線電話 |
應配置 | |
53 |
實體 防護 |
防盜安全門 |
貴重物品寄存處 |
應配置 |
54 |
無人值守的配電、發電機、水泵、鍋爐、電梯設備、空調新風機、油庫、通信、數據中心、安防設備等重要設備機房 |
應配置 | ||
55 |
財務出納室 |
應配置 | ||
56 |
搶險救援物資倉庫 |
應配置 | ||
57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表2 商務辦公樓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配置表
序號 |
項目 |
安裝區域或覆蓋范圍 |
配置 要求 | ||
1 |
視頻 安防 系統 |
彩色攝像機 |
正門外周圍15m范圍的街面 |
宜配置 | |
2 |
候車區 |
應配置 | |||
3 |
地面集中停車場、廣場 |
應配置 | |||
4 |
地面車行、人行主要通道 |
應配置 | |||
5 |
辦公樓(含停車庫/場)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6 |
停車庫/場內主要通道 |
應配置 | |||
7 |
辦公樓總服務臺 |
應配置 | |||
8 |
租賃用會議室樓層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9 |
電梯轎廂 |
應配置 | |||
10 |
各樓層(含停車庫/場)電梯廳、樓梯(含自動扶梯)口或主要通道 |
應配置 | |||
11 |
樓群之間的建筑連廊 |
應配置 | |||
12 |
頂層平臺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13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14 |
入侵 報警 系統 |
周界入侵探測裝置 |
周界圍墻封閉屏障處 |
宜配置 | |
15 |
入侵探測器 |
設備層、避難層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16 |
非開放式頂層平臺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17 |
各業主及租賃獨立單元內 |
宜配置 | |||
18 |
無人值守的配電、水配電、發電機、水泵、鍋爐、電梯設備、空調新風機、油庫、通信、數據中心、安防設備等重要設備機房 |
應配置 | |||
19 |
聲光告警器 |
安防設備機房 |
應配置 | ||
20 |
緊急報警裝置 |
總服務臺、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21 |
防盜報警控制器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22 |
各獨立單元內 |
宜配置 | |||
23 |
人員身份數據采集傳輸控制系統 |
辦公樓人員進入辦公區域的出入口 |
應配置 | ||
24 |
電子 巡查 系統 |
巡查點 |
停車場(庫)、各樓層主要通道、設備層、避難層、功能轉換層、頂層平臺、搶險救援物資倉庫以及配電、發電機、水泵、鍋爐、電梯設備、空調新風機、油庫、通信、數據中心、安防設備等重要設備機房 |
應配置 | |
25 |
其他需要管理部位 |
宜配置 | |||
26 |
各系統控制、記錄、顯示裝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27 |
電話 通訊 系統 |
來電號碼顯示 |
對外公開的直線電話 |
應配置 | |
28 |
電話錄音 |
對外公開的直線電話 |
宜配置 | ||
29 |
實體 防護 |
防盜安全門 |
財務出納室 |
應配置 | |
30 |
配電、發電機、水泵、鍋爐、電梯設備、空調新風機、油庫、通信、數據中心、安防設備等重要設備機房 |
應配置 | |||
31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應配置 | |||
32 |
各獨立單元 |
宜配置 |
4.2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2.1 應安裝固定焦距和方向一致的攝像機。建筑物同一層面所有出入口(含樓梯口)的攝像機安裝朝向應一致,并應盡量避免逆光、俯視和側視。攝像機安裝支架應穩定、牢固,安裝位置應不易受外界干擾、破壞。攝像機監視區域應無遮擋。攝像機工作時,環境照度應能滿足攝像機獲取清晰有效的圖像,必要時應設置與攝像機指向一致的輔助照明光源。
4.2.2 制高點宜選擇帶有云臺、變焦鏡頭的攝像機,并應采取有效的防雷擊保護措施。
4.2.3 帶有云臺、變焦鏡頭控制的攝像機,在停止云臺、變焦操作2min±0.5 min后,應自動恢復至預先設定狀態和位置。
4.2.4 電梯轎廂的攝像機應安裝在電梯轎廂門體上方一側的頂部或操作面板上方,圖像應能看清電梯轎廂內人員活動情況,且應有樓層顯示信息;采用抗逆光技術的攝像機可安裝在電梯轎廂門對面上方一側的頂部。
4.2.5 各通道、連廊等安裝的攝像機圖像應符合表3“縱深(點)”的要求,客房通道的圖像還應能看清人員進入客房的準確位置;各出入口、服務接待臺、收費處、電梯廳、樓梯口等安裝的攝像機圖像除應符合表3“水平(線)”的要求外,還應滿足表3“縱深(點)”的要求;區域安裝的攝像機圖像除應符合表3“區域(面)”的要求外,還應滿足表3“縱深(點)”、“水平(線)”的要求;其他安裝的攝像機圖像應兼顧“縱深(點)”、“水平(線)”和“區域(面)”的要求。
表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監控區域應用技術參數
清晰度級別 |
縱深(點) |
水平(線) |
區域(面) | |
A級 |
≤15m |
≤40m |
≤4m |
≤60m2 |
B級 |
≤17m |
≤50m |
≤7m |
≤120m2 |
C級 |
≤20m |
≤60m |
≤10m |
≤180m2 |
圖像內容 |
體貌特征及活動情況 |
車輛活動情況 |
臉部特征及車輛牌照 |
人員及車輛活動情況 |
應用舉例 |
人行通道等 |
車行主通道等 |
出入口等 |
廣場、大廳、等 |
4.2.6 應采用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2.7 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系統圖像質量主觀評價應符合GB 50198-2011規定的評分等級4分的要求。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按其清晰度由低到高分為A、B、C三級,相應的系統清晰度和相關技術指標應符合表4和4.2.8的要求。
表4 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主要技術指標
清晰度級別 |
水平分辨力 |
峰值信噪比(PSNR) |
圖像畫面灰度 |
視音頻記錄失步 |
A級 |
≥400TVL |
≥32dB |
≥8級 |
≤1s |
B級 |
≥600TVL |
≥34dB |
≥9級 | |
C級 |
≥800TVL |
≥36dB |
≥9級 |
4.2.8 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經由有線傳輸時,信息延遲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前端設備與監控中心控制設備間端到端的信息延遲時間應≤2s;
b) 前端設備與用戶終端設備間端到端的信息延遲時間應≤4s;
c) 視頻報警聯動響應時間應≤4s。
4.2.9 視頻圖像應有日期、時間、監視畫面位置等的字符疊加顯示功能,字符疊加應不影響對圖像的監視和記錄回放效果。字符設置應符合GA/T 751和相關標準要求的規定,字符時間與標準時間的誤差應在±30s以內。
4.2.10 系統應能切換圖像,并能根據系統的配置,控制攝像機云臺、鏡頭等。具有16路多路視頻圖像的系統,在單屏多畫面顯示的同時,系統應按攝像機總數合適比例另配圖像顯示裝置,對其中重點圖像(例如出入口)進行采用固定監視或切換監視。圖像顯示裝置配比、屏幕(顯示窗口)最小尺寸等可參照表5要求。圖像手動單路切換延時應小于1s。
4.2.11 具備視頻監控與報警聯動的系統,當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信號時,監控中心的圖像顯示設備應能聯動切換出與報警區域相關的視頻圖像,并全屏顯示。顯示圖像的清晰度應與攝像機的清晰度相一致。
4.2.12 系統由多臺數字錄像設備組成并同時運行時,在確保圖像不丟失的前提下,應實現時鐘同步。
4.2.13 應配置數字錄像設備對系統所有圖像進行記錄。數字錄像機設備應符GB 20815-2006標準中Ⅱ、Ⅲ類A級機的要求,圖像信息應以大于等于25 frame/s的幀速保存30d,圖像記錄應在本機播放,或通過其它通用設備在本地進行聯機播放。
4.2.14 系統宜采用智能化視頻分析處理技術,具有虛擬警戒、目標檢測、行為分析、視頻遠程診斷、快速圖像檢索等功能。
4.2.15 系統應與本市技防工程監督管理系統聯網。
4.2.16 星級旅游飯店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數據導出的防泄密系統,其技術要求應符合相關規定。
4.2.17 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198-2011、GB 50395、GA/T 367的規定。
4.2.18 涉外建設項目還應符合 DG/TJ08-2054-2013 J11399-2013的規定。
表5 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終端顯示屏數量配置表
序號 |
攝像機 接入數量 |
多畫面輪巡顯示 終端顯示屏配置數量 |
切換顯示終端顯示屏 配置數量 |
合計終端顯示屏 配置數量 |
1 |
16 |
1 |
1 |
2 |
2 |
32 |
2 |
2 |
4 |
3 |
48 |
3 |
3 |
6 |
4 |
64 |
4 |
4 |
8 |
5 |
80 |
5 |
5 |
10 |
6 |
96 |
6 |
6 |
12 |
7 |
112 |
7 |
7 |
14 |
8 |
128 |
8 |
8 |
16 |
9 |
160 |
8 |
9 |
17 |
10 |
192 |
8 |
10 |
18 |
11 |
224 |
8 |
11 |
19 |
12 |
256 |
8 |
12 |
20 |
13 |
288 |
8 |
13 |
21 |
14 |
320 |
8 |
14 |
22 |
15 |
352 |
8 |
15 |
23 |
16 |
384 |
8 |
16 |
24 |
17 |
416 |
8 |
17 |
25 |
18 |
448 |
8 |
18 |
26 |
19 |
480 |
8 |
19 |
27 , P> |
20 |
512 |
8 |
20 |
28 |
21 |
576 |
8 |
21 |
29 |
22 |
640 |
8 |
22 |
30 |
23 |
704 |
8 |
23 |
31 |
24 |
768 |
8 |
24 |
32 |
25 |
832 |
8 |
25 |
33 |
26 |
896 |
8 |
26 |
34 |
27 |
960 |
8 |
27 |
35 |
28 |
1024 |
8 |
28 |
36 |
注1:多畫面輪巡顯示終端顯示屏(顯示窗口)對角尺寸應大于等于5英寸。 注2:切換顯示終端顯示屏(顯示窗口)對角尺寸應大于等于10英寸,清晰度級別應與系統指標一致。 |
4.3 入侵報警系統
4.3.1 應選用不易受環境影響,誤報率較低的入侵探測裝置。系統應根據防護區域特點、使用要求設置。
4.3.2 系統的防區劃分、入侵探測裝置安裝位置的選擇,應有利于及時報警和準確定位。各防區的距離、區域應按產品技術要求設置。
4.3.3 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且應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后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并自鎖,復位應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4 聲光告警器安裝在室外的,報警聲壓應大于等于100dB(A);安裝在室內的,報警聲壓應大于等于80dB(A)。報警持續時間大于等于15min。
4.3.5 系統使用專用電纜傳輸報警信號時報警響應時間應小于等于2s;使用公共電話網絡傳輸時報警響應時間應小于等于20s。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報警響應信號的系統,不應在通訊線路上掛接其他通信設施。
4.3.6 系統報警時,安防中心控制室應有聲光報警信號。
4.3.7 系統布防、撤防、報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儲時間應大于等于30d,并能輸出打印。
4.3.8 獨立設防區域的入侵報警系統宜與配置專職值守人員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聯網。
4.3.9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安裝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的緊急報警裝置。
4.3.10 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 50394、GB 12663的規定。
4.4 出入口控制系統
4.4.1 系統的各類識別裝置、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隨措施。對強行破壞非法進入的行為或連續3次不正確的識讀,以及開啟超時2min時,系統應發出報警信號。聲光告警器安裝在室外的,報警聲壓應大于等于100dB(A);安裝在室內的,報警聲壓應大于等于80dB(A)。報警持續時間大于等于5min。同時系統還應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相關要求。
4.4.2 系統應具有人員的出入時間、 地點、順序等數據的設置,以及顯示、記錄、查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時間與標準時間的誤差應在±10s以內,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30d。
4.4.3 商務辦公樓應設置、安裝人員身份數據采集傳輸控制系統,其性能、技術指標應符合相關要求。
4.4.4 車輛出入控制系統應符合GB 50348的規定。
4.4.5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B 50396、GA/T 394的規定。
4.5 聲音復核裝置
總服務臺、總臺接待、收銀處、兌換外幣處配置的聲音復核裝置與該處安裝的攝像機在位置和數量上應一一對應,音視頻信號應同步記錄,回放時應能清楚辨別客戶與服務接待人員的對話內容。
4.6 電話通訊系統
4.6.1 來電號碼顯示應清晰。
4.6.2 電話記錄回放時應清晰可辨,通話記錄保存時間應大于等于30d。
4.7 電子巡查系統
4.7.1 電子巡查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線上設置巡查點,巡查鈕或讀卡器安裝應牢固、隱蔽,高度宜離地1400mm±100mm;
b)巡查路線、時間應能根據需要進行設定和修改;
c)應能通過電腦查閱各巡查人員的到位時間,應具有對巡查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的顯示、歸檔、查詢和打印等功能;
d)應具有巡查違規記錄提示。
e) 巡查記錄保存時間應大于等于30d。
4.7.2 采集器數量配置數應大于等于2。
4.7.3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644的規定。
4.8 安防中心控制室
4.8.1 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電子巡查、出入口控制系統、聲音復核裝置的終端設備及報警信號輸出終端均應設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應能對各子系統操作、記錄和顯示。
4.8.2 星級旅游飯店及商務辦公樓的安防中心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4.8.3 其他單位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宜獨立設置,也可設置在符合安全、操作規定的其它場所。
4.8.4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置與入侵(出入口控制)報警同步的終端圖形顯示,以方便準確地識別、實時顯示發生警情的區域。
4.8.5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備有線、無線通信聯絡設備。
4.8.6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緊急報警裝置應通過專線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非24h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入侵報警系統應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4.8.7 安防中心控制室及安防設備機房內應具有滿足人員、設備工作要求的良好環境。
4.8.8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備有線、無線通信聯絡設備、消防設備及其他防護裝備。
4.8.9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348的規定。
4.9 實體防護裝置
4.9.1 防盜安全門及安裝應符合GB 17565 的要求。
5. 檢驗、驗收、維護
5.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按GA/T75的規定進行技術方案評審并通過。經修改完善設計、安裝調試運行、初驗合格后,應根據GB 50348-2004第7章要求進行系統檢測。檢測合格后,應根據本標準第5章和GB 50348、GA 308、GA/T75相關要求進行系統驗收。
5.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和/或運行單位應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規范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操作、使用,定期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進行維護、保養、檢測,及時排除故障,淘汰、更換過期和損壞的設備器材,保持各系統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3 系統的檢測、維護、保養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